员工离职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一旦出现问题,HR免不了又要背锅!
大伟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公司答复:因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委员会支持大伟的诉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上诉也维持了原判。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结果几个月后大伟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最终公司赔偿大伟156000元。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所以,2号人事部提醒广大HR,在员工离职后一定要给与离职证明,降低用工风险是非常有必要做的事情,如果对用工风险不清楚的,害怕遇到各种坑的,可以通过2号人事部HR效率软件来进行查询,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